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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货物运输变更基本常识
浏览:636次          发布日期:2017-02-27 06:02:57
    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,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、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。
  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,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。
  运输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,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办理。
  承运人应当及时处理托运人的变更要求,根据变更要求,更改或重开货运单,重新核收运费。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办理时,应当迅速通知托运人。
  在运送货物前取消托运,承运人可以收取退运手续费。
  由于承运人执行特殊任务或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原因,货物运输受到影响,需要变更运输时,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,商定处理办法。
  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运输费用:
  (一)在出发站退运货物,退还全部运费。
  (二)在中途站变更到达站,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,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到达站的运费。
  (三)在中途站将货物运至原出发站,退还全部运费。
  (四)在中途站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,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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