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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危险货物的定义及要求
浏览:711次          发布日期:2017-02-27 06:02:55
 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,凡具有易燃烧、爆炸、腐蚀、毒害、放射射线等性质,在运输、装卸、保管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、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,均属危险货物。
  危险货物的定义包含3点具体要求:
  (1)具有易燃、易爆炸、腐蚀、毒害、放射射线等性质。非常具体地指明了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,是造成火灾、灼伤、中毒等事故的先决条件。
  (2)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、环境污染。这一点,指出了危险货物在一定条件下,比如,由于受热、明火、摩擦、震动、撞击、洒漏、与性质相抵触物品接触等,发生化学变化所产生的危险效应。不光是货物本身遭到损失,更主要的是危及周围环境。
  (3)在运输、装卸、保管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。这里所指的特别防护,不仅是一般所说的轻拿轻放、谨防明火,而且运输普通货物也必须做到这一点。而是指要针对各种危险货物本身的特性所必须采取的“特别”防护措施。例如,有的爆炸晶需添加抑制剂;有的有机过氧化物需控制环境温度;有的危险晶需要特殊包装,而大多数危险品的配载都有所忌物品。
  必须强调:以上3点,缺一不成为危险货物。贵重物品防丢失,精密仪器防震动,易碎器皿防破损都需要特别防护。但是这些物品不具特殊性质,一旦防护失措,不致造成人身伤亡或除货物本身以外财物毁损,所以不属危险货物。按闪点划分,含酒精30%以上的水溶液,即应作易燃液体,但是食用酒包装小,在实际运输中食用酒失火的事故还很少见,故即使是60度的白酒,旅客少量携带,可不作危险货物运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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